阿里山森林鐵路三合一民營案 依法審慎辦理
2006-08-14 · 山頂黑狗兄 · 媒體報導 · 點閱數:2199
轉貼農委會林務局發佈的阿里山新聞!【2006/8/13】
林務局辦理之「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以下簡稱本案),於 95 年 6 月 19 日與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辦理過程一切依法,審慎辦理,未來仍將持續與當地住民溝通討論,以期在互相尊重及和諧中創造雙贏。
林務局表示,該局向來極為重視與原住民之夥伴關係,已推動社區林業多年,建立良好之原住民參與模式。本案用地在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尚未依法調查、確認,暨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尚未完成法制作業之前,雖尚無法據以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相關規定,惟為保障鄒族原住民之權益及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已與地方進行多次溝通說明,除將具體意見納入本案契約及契約附件-投資執行計畫書,未來將更加強落實讓鄒族原住民能實際參與阿里山鄒族地區之林業經營並協助部落之永續發展各項事務。
林務局指出,本案民間業者之任何開發行為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取得相關許可及執照後,始得依規進行工程施作。該局將本案成立建築景觀專責小組,協助審核民間機構所提之相關建築設計及整體景觀規劃,以加強對施工計畫及施工品質之監督與管理,維護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之遊憩品質與生態環境。
林務局並強調,在計畫報核過程中,該局特別就觀光旅館基地位於高海拔山區,相關開發是否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提出確認,經於 94 年 5 月 31 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 20 次會議決議,本民營案為 94 年 1 月 19 日以前經工程會列管之促參案件,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除外情形,得繼續辦理,復經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 1211 次委員會議決議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除外情形,得繼續辦理。本案奉行政院 94 年 7 月 29 日院臺農字第 0940027638 號函核定後辦理,並無疑義。
林務局說明,由於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長期虧損,為提高投資誘因兼顧解決阿里山地區提昇住宿設施品質課題,歷經多年之評估方有本案之推動。惟於 92 年 3 月發生阿里山小火車翻覆意外事故後,該局為提昇行車安全,依據國內外專家多次會勘建議積極辦理森林鐵路改善(包括隧道、橋樑改善、購置機車頭與客車廂等)及阿里山車站等五處車站整建計畫。由於森林鐵路民營化問題繁雜、投資風險較高,自償性不足,考量交通建設經營之屬性,為提高投資誘因,招商文件即載明森林鐵路改善及車站整建計畫內容,分別列為「目前投入之改善計畫」及「政府應辦事項」,完成後,以 OT 方式交付民間機構營運並維護。該等投資並已納入權利金收取之考量,無圖利財團情事。
林務局進一步表示,本案係於 94 年 8 月 31 日公告招商,迄 11 月 4 日截止收件日止,計有 8 家廠商領標, 1 家廠商送件參與投標,該局即依本案申請須知規定進行甄審作業,雖只一家廠商投標,惟符合促參法之相關規定,相關程序均依促參法相關規定嚴謹辦理,公平、公開並透明化。
林務局期盼,本案已於 95 年 6 月 19 日完成簽約,辦理過程一切依法審慎辦理。未來該局仍將秉持誠意與負責任的態度,為了阿里山地區長遠之發展,積極加強與地方協調、溝通,爭取的認同及地方最大的利益,期盼彼此能捐棄各自的成見,支持與諒解本案及林務局的相關規劃,將阿里山合力塑造成國際級風景區,共享發展成果,實踐共榮、共生之願景。
資料來源:【2006/8/13】農委會林務局
林務局辦理之「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以下簡稱本案),於 95 年 6 月 19 日與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辦理過程一切依法,審慎辦理,未來仍將持續與當地住民溝通討論,以期在互相尊重及和諧中創造雙贏。
林務局表示,該局向來極為重視與原住民之夥伴關係,已推動社區林業多年,建立良好之原住民參與模式。本案用地在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尚未依法調查、確認,暨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尚未完成法制作業之前,雖尚無法據以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相關規定,惟為保障鄒族原住民之權益及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已與地方進行多次溝通說明,除將具體意見納入本案契約及契約附件-投資執行計畫書,未來將更加強落實讓鄒族原住民能實際參與阿里山鄒族地區之林業經營並協助部落之永續發展各項事務。
林務局指出,本案民間業者之任何開發行為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取得相關許可及執照後,始得依規進行工程施作。該局將本案成立建築景觀專責小組,協助審核民間機構所提之相關建築設計及整體景觀規劃,以加強對施工計畫及施工品質之監督與管理,維護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之遊憩品質與生態環境。
林務局並強調,在計畫報核過程中,該局特別就觀光旅館基地位於高海拔山區,相關開發是否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提出確認,經於 94 年 5 月 31 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第 20 次會議決議,本民營案為 94 年 1 月 19 日以前經工程會列管之促參案件,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除外情形,得繼續辦理,復經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 1211 次委員會議決議符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除外情形,得繼續辦理。本案奉行政院 94 年 7 月 29 日院臺農字第 0940027638 號函核定後辦理,並無疑義。
林務局說明,由於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長期虧損,為提高投資誘因兼顧解決阿里山地區提昇住宿設施品質課題,歷經多年之評估方有本案之推動。惟於 92 年 3 月發生阿里山小火車翻覆意外事故後,該局為提昇行車安全,依據國內外專家多次會勘建議積極辦理森林鐵路改善(包括隧道、橋樑改善、購置機車頭與客車廂等)及阿里山車站等五處車站整建計畫。由於森林鐵路民營化問題繁雜、投資風險較高,自償性不足,考量交通建設經營之屬性,為提高投資誘因,招商文件即載明森林鐵路改善及車站整建計畫內容,分別列為「目前投入之改善計畫」及「政府應辦事項」,完成後,以 OT 方式交付民間機構營運並維護。該等投資並已納入權利金收取之考量,無圖利財團情事。
林務局進一步表示,本案係於 94 年 8 月 31 日公告招商,迄 11 月 4 日截止收件日止,計有 8 家廠商領標, 1 家廠商送件參與投標,該局即依本案申請須知規定進行甄審作業,雖只一家廠商投標,惟符合促參法之相關規定,相關程序均依促參法相關規定嚴謹辦理,公平、公開並透明化。
林務局期盼,本案已於 95 年 6 月 19 日完成簽約,辦理過程一切依法審慎辦理。未來該局仍將秉持誠意與負責任的態度,為了阿里山地區長遠之發展,積極加強與地方協調、溝通,爭取的認同及地方最大的利益,期盼彼此能捐棄各自的成見,支持與諒解本案及林務局的相關規劃,將阿里山合力塑造成國際級風景區,共享發展成果,實踐共榮、共生之願景。
資料來源:【2006/8/13】農委會林務局